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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省制度有特点,地方权利大而不专。甘孜作为汉藏两地的交通要道,再带古代西藏地区有心人只要能掌握此地权力,试图封锁通道,借助青藏高原的地利就可以实行自我统治,朝廷毫无办法。
这也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博弈。行省制度出现之前,地方统治划分以山川地形为界限。如果有人颠覆朝廷统治,只需驻守几个交通要道,朝廷就很难派大兵攻打下来。经过多年演化,终于在元朝出现了完善的行省制度。?
一、目的是巩固中央集权,人为制造地域、文化的不统一使周边几省相互牵制。西藏地区,在元朝之前就反复叛乱一直难以安定。吐蕃王朝势力一旦强大就会派驻守甘孜州,中原王朝难以攻入。吐蕃势力却可以居高而下,不断向外扩展。四川以及川西群山地带一度成为血肉磨盘,消耗当时东亚两大势力李唐王朝和吐蕃王朝兵力。
天宝年间,唐朝中央为了弹压该地叛乱,震慑吐蕃。大量派兵前往,奈何两度惨遭失败损失大量军队。关中、川蜀、云南各地由于战前士兵大多在此抽调,导致后方防御不稳,间接导致安史之乱的爆发。
元朝统治者是起初横扫亚欧大陆,有先进的战略眼光。加上蒙古族人员稀少,无法分派大量人员到各地进行有效统治。他们必须想出办法让地方不能团结一致,反抗中央统治。?
就必须对地方进行削弱,裁掉地方的地利是元朝政府第一刀。缺少有利地形进行防御,地方势力想要割据而守就变得十分困难。原先该地区的山河地利,被划分到邻省,其他省份的防御要地归该省。各省之间犬牙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不要想着派着几个兵驻守交通要道就可以自立为王。?
削出第一刀之后,元朝中央第二刀紧急而来。行省长官由中央委派,任期结束抽调而走。 这样几刀下来,地方想要割据叛乱困难加大很多。 这些都是元朝农民起义不断爆发以及地方势力割据,中央政府想出来的应对之法。
此法也一直沿用至今,作为川蜀沟通西藏的桥梁和跳板,甘孜州当然不会再划入西藏的版图。
二、继续行驶职能的甘孜州。行省制度经过多年演化还是很优秀的,如今也在使用。既然在使用就不可能放弃行省制度的优点,甘孜藏区目前就是归川蜀管理。
这里不但有古代的茶马古道,现代修建的基础设施也比较完整。 317国道和318国道都经过此地。
317线路就是我们俗称的川藏线,很多骑行的驴友在四川出发,沿路途出发一直到达西藏拉萨。路途中随着海拔的提升,所观看的风景也不同。是众多户外旅游者的骑行之地。?
它也称为川藏公路北线,是318国道支线。起点是天府之国的成都,终点到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里程为2030千米。经过甘孜藏区的炉霍、甘孜、德格。
318线路东起上海市黄浦区,西到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全程5476千米。途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西藏八个省份。甘孜州的泸定、康定、雅江、理塘、巴塘都在这条线上。
前些年来印度小手十分不安分,老是想前来蹭蹭摸摸,这就愈发凸显了甘孜州的重要性。
总的来说,中国是继承了以前的行政制度的。甘孜藏区归成都管理是很正常。
行省和郡县制的区别是什么
行省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 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在财政方面行省为中央收权和替地方分留权力的功能,基本分离,最为典型。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代表地方官府的双重职能,错综地混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主要表现为代朝廷行事和为中央集权服务,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权力的功用相对比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领域的功用及差异,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与地方诸项权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型的,除了适应军事镇压和军费开支等需要不得不将部分财权、军权委付给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
编辑本段权力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正如赵天麟所说:"今立行省 元朝
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 。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 ,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等情况 。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 。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第二,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广、四川、云南、福建等边远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铨调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举行。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他们虽然在日常政务方面与行省发生着这样那样的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权操于中央,故与行省的上述节制或统辖关系多半是公务性的,而非私人领属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后,行省官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这些均是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为重要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 。换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访司既注意了对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监察,又把行省当做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其结果,地方监察不仅发挥了整饬吏治,减轻官吏腐败的作用,而且充当了监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正是上述机制的一种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区划上的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 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自元代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编辑本段作用
行省的二元化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中央政府对行省有效控制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故 “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理财”门引赵天麟奏议)。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行省几无任官和诠调权,在这方面远不如汉唐地方大员;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行省内部权力相互牵制
行省内部权力的
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如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从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行省大权的归属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传》),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总之,元朝统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会走向中央的对立面。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
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行省的划分
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编辑本段意义
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其内容是什么?其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一、起源不同
行省制度:起源于元朝,在明清两朝得到发展。
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
二、作用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的作用是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巩固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郡县制:郡县制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结构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的结构为中央、行省、府县,行省和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郡县制:郡县制的结构为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垂直管理下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
四、特点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郡县制: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专制制度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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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省制度。为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元世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二、内容:
1、中央:中书省-全国最高行政机构-管辖大都及周围地区。
2、?地方:行中书省(行省或省)-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管辖11个行省(包括管理北方的岭北行省、管理东北的辽阳行省和西南的云南行省等)。
3、在中央设宣政院,西藏成为元朝的正式行政区。
4、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今台湾)。
三、作用:
积极的:
1、政治上: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2、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3、元朝创立了行省制度,是行政区划制度,也是今天我们现在省份划分的基础。
消极的:
1、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
2、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少等。
扩展资料:
行省与朝廷的关系:
在行省受朝廷委付提调军马的体制下,行省长期坐镇藩服,统辖戍军,成为地方诸官府中少数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之一。
从形式上看,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
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
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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